本离婚律师代理过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。从中发现有些当事人在婚前交往
过程中存在欺瞒对方的行为。婚后被发现后免不了要出现家庭矛盾,甚至走向
离婚的边缘。这类欺骗中有一种比较常见,即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。比如精
神疾病,又比如性病等。
对此,我国婚姻法曾规定: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属于法律禁止
结婚的情形”。如果一方违反该规定,则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婚姻无效。现在我国
民法典将其修改为: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
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”。
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:对于婚前交往中的这种欺瞒,我国从法律上确立了重大
疾病婚前告知义务,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“知情权”,一
旦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登记结婚的,受欺瞒一方可以从知道之日起一年申请撤销
婚姻。
另一方面,鉴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属于禁止性条款,有干涉婚姻自由之嫌,故
民法典重新将这种情况定义为可撤销婚姻,并将撤销权赋予受欺瞒的结婚对
方。
虽然上述规定解决了婚前欺瞒问题,但本离婚律师仍认为操作性不足,需要进
一步完善。比如法律所称“患有重大疾病”的问题。根据该规定,当事人曾经患
有重大疾病,但后被治愈的,应该无须再告知结婚对象。然而,有些疾病从医
学上讲治愈的标准本身就较为模糊。如精神疾病,其有发作期。经过住院治疗
后,当患者情况符合一定标准后便被认为已经治愈而出院。然而,以本婚姻律
师实际接触的案例来看,精神疾病往往具有遗传性,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手段,
很难做到根治。目前医疗中所谓的治愈其实只是症状的缓解,未来仍有非常高
的复发概率。由此便会出现一个问题:之前曾经患有精神疾病,入院治疗后被
视为治愈并出院,则其在婚前交往及登记结婚时,便无须告知对方,婚后其又
发病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?
很显然,上述情况并不符合民法典中有关撤销婚姻的规定,但这个结果又的确
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。对于这种情况,应该从法律及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入手
加以修改,以解决这个问题。